湖南衡阳警方保护伞包庇涉黑涉恶团伙寻衅滋事,受害人发帖83问警方

衡阳寻衅滋事案刑事自诉人 2021-12-10 删除 编辑阅读数:3061 #扫黑除恶#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依法治国# #保护伞#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说: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而且根据司法解释: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曾鑫辉、欧阳攀等人属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情形; 请问警方这不是寻衅滋事,那什么是寻衅滋事? 请问警方这不是恶劣的寻衅滋事,那什么是恶劣的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当时我父子均被曾鑫辉、欧阳攀团伙10余人结伙打伤,即使伤情鉴定结论未出,但是警方明知对方结伙打人,且同时打伤我父子二人,且我父亲为65岁老者,之规定先行对对方依法处以拘留10日以上15日并处罚款,但是警方渎职不作为,涉嫌枉法包庇。 请问警方:如果这不是渎职,那么什么是渎职? 请问警方:如果这不是不作为,那么什么是不作为? 请问警方:如果这不是枉法,那么什么是枉法? 案件经过: 2021-6-12晚9时,因在我私人领地收停车费我被邻村丁科(绰号麻拐)的朋友曾鑫辉(绰号全废)、欧阳攀等10余人结伙打伤,我父亲65岁老者上前理论又被改团伙打的头破血流。救护车紧急送医住院治疗,我父亲缝了五针,我全身多处损失,眼球挫伤充血,经鉴定均为轻微伤。当时警方既不以寻衅滋事刑事立案,也不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放任这些人大摇大摆离去。事后,警方没有调查清楚就以丁科与我调解为由结案。 我事先并不知邻居丁科(绰号麻拐)在外面混黑社会,也毫不知情这群人是黑恶势力,后听村民说丁科曾经在广东番禺拿刀捅过人,后潜回老家金兰与其继兄弟冲突,拿砍刀扬言要砍死他继兄弟,暴力赶走继兄弟,还烧毁其衣物。 而且丁科的朋友之中有一些有案底的杀人放火的亡命之徒。 该团伙背后都有大老板专门花钱豢养,混混帮大老板砍人打人了难,出了事大老板出钱摆平捞人出来。 其中不乏专门为高利贷收账砍人手脚的混混。其中一叫曾鑫辉(绰号全废)的,在当地有名的一霸,金兰派出所民警无人不知其威名,吸毒,坐过2次牢,还砍过人手脚,后花钱买出来的。 其中欧阳攀在金兰集市上冲霸一方,收快递取件费的,每个到金兰镇的快递都要强制索取收件人费用邮政顺丰除外,等于是拦路抢劫。 丁科,曾鑫辉这群人结成团伙,做了不少欺行霸市、伤天害理的事情,如不加以打击,等这伙人势力做大,将一发不可收拾。 且丁科、曾鑫辉均背负人命或刑案,其团伙在金兰镇却还能够有组织涉黑涉恶,气焰嚣张,为非作歹,其背后有保护伞。 我对此情况进行反映,衡阳县公安局并未深入调查就答复称:辖区内不存在涉黑涉恶团伙,不存在乡霸村霸,整个衡阳市总共才认定16起涉黑涉恶,得出结论称我反映情况不属实。 实际情况是衡阳县公安局对辖区内涉黑涉恶团伙视而不见装聋作哑粉饰太平欺上瞒下。 请求公安部雷霆出击教育整顿拨乱反正,还金兰老百姓一个真正的太平。 1.丁科结伙曾鑫辉、欧阳攀等其余10余人其中有犯罪吸毒涉黑涉恶分子在我家门口寻衅滋事,结伙打伤我父子2人,其中我父亲65岁老人被打得头破血流,当时民警常清明既不以寻衅滋事刑事立案,也不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肇事者。 2.我父亲住院缝了五针,我全身是伤,经鉴定2人都是轻微伤。 3.当地警方只调解了一小部分,案件处理并未完结。且是在民警刘亚平威胁我如不达成调解,我老父亲也要被拘留的情况下。 4.我向上面反映,得到回复已调解结案。该案已调解不实。实际只调解了丁科的赔偿责任,其余10余凶手未查清,未调解,未处理。 5.警方以我父子与丁科已调解为由,不处理其他行凶者包括曾鑫辉、欧阳攀等其余10余人打伤我父子的凶手,这是严重办案不公,是枉法的。 6.我对警方处理的公正性强烈不满,会持续维权下去,直到正义得到伸张。 7.请国务院、公安部督查本案,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严肃处理该案中存在包庇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受害人投诉原贴:https://people.rednet.cn/#/leaveMsgDetails?id=4142417 衡阳市衡阳县 zengqi2009 2021-10-25 13:17:21 投诉举报 公安 我诉称: 2021-6-12 晚9 时许,因在我私人领地收停车费我被邻村丁科(绰号麻拐)的朋友曾鑫辉(绰号全废)、欧阳攀等10 余人寻衅滋事并结伙打伤,我父亲上前理论又被该团伙打的头破血流。 在民警刘亚平的欺骗下,我与对方当事人之一的丁科达成调解协议,我父子并未与该案对方除丁科以外其他行凶者包括曾鑫辉、欧阳攀等其余10余人打伤我父子的凶手达成调解。 警方就此结案,并在后续答复中以此为搪塞,不再处理打人者,是办案不公,是枉法的。理由如下: 1、该调解协议是在警方向我施压,当时警方称如果不能达成调解我老父亲和对方都要被拘留,基于对老父的担心,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妥协同意的; 2、签署调解协议时我迫于警方压力,当时有些仓促,办案民警刘亚平故意对我方的损失没有计算清楚,但可以确定的对方的损失远小于我父子二人的损失; 3、民警刘亚平称对方有3人受伤,还做了伤情鉴定,其中包括曾鑫辉和两个妇女,但对方3人并未住院,也没有提供正规住院记录和发票,且民警刘亚平拒绝向我方出示对方的伤情鉴定,我疑其中有诈; 4、本案中我纯粹被对方多人围殴,我没有打到对方任何一个人,对方有妇女受伤,系参与结伙殴打期间自己摔伤,监控可证,我父亲打到曾鑫辉是老人在受到对方多人攻击时的正当防卫,监控为证; 5、民警刘亚平称要将我方损失扣除对方损失,我觉得不公平,是没有道理的; 6、我父亲参加了调解,但自始至终我父亲并不同意该调解协议,我父亲并未在调解协议签字; 7、调解协议非常清楚,签署协议双方为我与丁科,调解协议第三方见证人为派出所所长和村长及村调解员; 8、调解协议当天曾鑫辉、欧阳攀等其余10余行凶者没有来,也没有进行调解,本案调解协议中并没有曾鑫辉、欧阳攀等其余10余行凶者任何信息,也没有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约定; 9、丁科没有实施行凶,丁科只能代表丁科本人承担其引发该案的相应法律责任,4480元。 10、丁科已经承担的赔偿部分与我父子被打伤实际损失相差巨大,我父子住院治疗费用7100余元,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按照镇司法所计算标准分别为:8880元、1800元、592元,合计7100+8880+1800+592=18372元,而丁科仅赔偿其中一小部分4480元,与我们实际损失应得到的赔偿相差13892元! 11、调解协议签字后,我随即向民警刘亚平、警方金兰所长、村长表达该调解协议仅代表我与丁科之间平息争端,双方不再起冲突,不然极有可能发生报复,并希望警方继续调解剩余涉案人赔偿我差额18372-4480=13592元,或者依法处理曾鑫辉、欧阳攀等其余10余打人凶手; 12、但警方至今未处理这些人,也没有任何反馈,也没有任何作为,所以我怀疑保护伞; 13、需要指出的是,这10余人中有人在金兰镇欺行霸市快递行业,所有到金兰镇的快递都要被拦路强行收取取件费1-2元,人民敢怒不敢言; 14、如果警方以我父子与丁科已调解为由,不处理其他行凶者包括曾鑫辉、欧阳攀等其余10余人打伤我父子的凶手,这是严重办案不公,是枉法的,我强烈不满,会持续投诉下去,直到正义得到伸张。 我有理由认为衡阳县公安局就此结案不管,是明显包庇涉其余涉案人员!严重办案不公,是枉法的。 本人向衡阳县、湖南省反应,警方一直在敷衍,根本没处理。 自古邪不压正,本人请求上级领导过问此案,该案才能得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还我们金兰镇一个和谐社会,还人民群众一份安全感和真正的太平。 期间曾某要求以寻衅滋事立案并先行将对方抓捕拘留,常清明以该案需要调查、尚不能以寻衅滋事定性为由拒绝。 经金兰派出所调查,丁某家女儿2021年6月12日过生,曾某辉、周某凤、张某娇等人前去祝生,曾某辉等人把车辆停在曾奇家水泥坪上,举报人曾奇告知曾某辉等人停车要交停车费,当时曾某辉等人以为曾奇是开玩笑,就笑笑走了。当晚20时50分左右,丁某的朋友吃饭后准备驾车离开时,曾某马上上前拦住一辆车,要求对方要给10元停车费,丁某看到后上前问什么事情,曾某讲车辆停在他家水泥坪里需要支付10元一辆停车费,丁某当时就答应,丁某讲我手机现在没有电,你先让我朋友走,钱我来支付给你,曾某就让丁某朋友离开了。这时丁某就回家去把手机充电,曾某就跟随丁某到丁某家门前,曾某到丁某家门前时曾某辉等人就问曾某是不是来收取停车费的,曾某回答是,曾某辉问要多少钱,曾某讲4台车,10元一台共40元,曾某辉就拿100元甩到曾某身前,曾某讲没有零钱,需要丁某支付给他,丁某听到后就讲曾某:你现在站到我的地盘来了,你也要给我钱,后双方发生冲突,在双方发生冲突时周某凤、张某娇等人上前拉架被打伤,周某凤当场被曾某社用木棍乱打时晕倒在地,曾某到家中拿一把柴刀准备来砍人,被曾某老婆抢下。村干部到场后曾某社、曾某与曾某辉等人又发生吵架,在吵架的过程中双方又发生冲突,曾某社被曾某辉等人推到在地,造成曾某社头部后脑部位受伤流血,此次打架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受伤,金兰派出所民警辅警到现场后及时制止双方打架,并立即在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且联系120车辆把曾某、曾某社父子送往医院治疗。 经衡阳市天元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曾某社父子鉴定为轻微伤,曾某辉、周某凤、张某娇鉴定为轻微伤。因此事双方要求先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好就依法处理。在2021年6月19日上午,通过金兰镇金沙村村委会副书记周再生、金沙村村辅警黄财享,金兰镇派出所民警王健、陈兵,辅警刘亚平,在金兰派出所调解室对曾某、丁某双方进行调解,此事最终经金兰派出所和金兰镇金沙村村委会调解,丁某方赔偿曾某、曾某社父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等一切费用肆仟捌佰捌拾元整,丁某向曾某、曾某社当面赔礼道歉,曾某要求丁某以后及亲戚朋友的车辆不准进入曾某社个人的水泥坪,如进入后果自负,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签具了调解协议书,现双方均已履行了调解协议。 经核查,在接处警过程中,常清明、刘亚平为了解案情、提取现场视频资料,多次进出丁科家,但常清明、刘亚平与丁某、曾某辉等人无私交,不存在与两人打成一片的情况。故以上举报中关于常清明与黑恶团伙成员丁某、曾某辉等人打成一片的情况不实。 关于举报曾某辉、欧某攀、丁某为黑社会成员一事,其中举报事实为曾某辉非常残暴,常用卸手卸脚的残忍手段,砍过人手脚,后被人花钱捞出。核查专班针对此反映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核查,调取了相关的报警记录,查看了曾某辉的违法犯罪记录及案卷,并实地进行了走访,均未发现上述所反映的情况。后核查专班找曾某调查,曾某也不能提供此事实的被害人。 经核查,金兰所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前提下将曾某父子与丁某等人纠纷一事调解好,丁某、曾某辉、欧某攀、周某凤、张某娇等人为一方当事人,调解时以丁某为代表,曾某与其父亲曾某社在调解现场,且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调解协议。曾某举报其只与丁某达成调解,纯属断章取义、无理取闹。曾某举报曾某辉、欧某攀、丁某等为黑社会一事并无实据。金兰所民警常清明此次是正常接处警行为,常清明本人与曾某辉、丁某等人并无私交,不存在与两人打成一片的情况,在办理该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案件中,金兰派出所民辅警积极作为,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积极调解,并无不妥,不存在渎职枉法。 衡阳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5日 警方却枉法渎职开脱以下是受害人曾奇对曾鑫辉、欧 曾鑫辉、欧阳攀等听闻丁科这么一说,顿时就上手推打我,其它人也一起开始围过来攻击我,对方团伙有10余人,我毫无还手之力。人顿时被打倒在地,面目全非,多处受伤,眼睛都看不清了,而且对方人多势众,我的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并且威胁一直在持续未解除,我迫切需要抓起任何能够正当防卫的武器,我抄起一把柴刀准备自卫反击不假,那中国人民解放军忍无可忍时还自卫反击印度越南呢!何况,我妻子苦苦相劝,我并未实际使用柴刀去自卫反击。 而是受害人选择了报警,在等待110出警过程中,我父亲,65岁老人,上前与对方理论,又被对方曾鑫辉、欧阳攀等多人打倒在地,头破血流,缝了5针。 对方实际还不止停4台车,有7台:湘DMD007、鄂A2B963、粤FQ1007、湘D5N525、湘D222MP、湘D58W10、湘D818SE,当天对方团伙在场有2桌10余人; 双拳难敌四手,何况对方围攻我时有10余人,我当时只有挨打的份,连防御都是奢侈; 我没有打到任何人,监控可以为我证明; 我父亲,一个65岁的老农民,对方10余牛高马大的黑恶分子,他是为我上前理论,不是去打斗,就被曾鑫辉、欧阳攀等打得头破血流,警方赶到对方才停止殴打,我父亲事后回忆,他只是在被曾鑫辉等人围殴时正当防卫用棍子打了一下曾鑫辉,民警刘亚平也说调取监控看到是这样的; 我和我父亲自始至终也未实施殴打张某娇,周某凤;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说: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而且根据司法解释: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曾鑫辉、欧阳攀等人属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情形; 请问警方这不是寻衅滋事,那什么是寻衅滋事? 请问警方这不是恶劣的寻衅滋事,那什么是恶劣的寻衅滋事? 所以,警方回帖称打斗的定性明显是在袒护施暴的黑恶分子一方; 而且,这些黑恶分子就在我家门口,结伙把我父子打得血染当场,双双住院,凶手却卵事没有,逍遥自在,这种恶劣的事情还真的是长这么大我们都闻所未闻,更别说亲历了,我母亲心理破防,被气的心绞痛了好几天几乎病倒; 警方未及时出警,且出警后到达现场枉法办案、渎职不作为,竟不以寻衅滋事立案,也不治安拘留行凶的黑恶分子,或者传唤回警局调查,而是放任凶手大摇大摆离去 21:03我报警110,直到21:27,110警车抵达现场处置。 不是警方联系的120,我父亲被打得头破血流,是我自己联系的120救护车,何来的是警方为我联系120? 我要求警方以寻衅滋事立案,金兰派出所教导员常清明拒绝,且没有理由; 我要求警方登记对方车辆及全部涉案人员身份信息,警方不作为,且至今未查清全部涉案人员,对方参与结伙殴打的何止曾鑫辉、欧阳攀、周某凤,张某娇4个人,对方起码有7台车,10余人,为何至今警方记录只有4人; 警方是在刻意隐瞒什么?还是在充当涉黑涉恶势力保护伞? 民警常清明、刘亚平为了解案情、提取现场视频资料,多次进出丁科家,丁科家有监控视频,我家就没有吗?实际上我当场告知警方我也安了监控,也有视频,警方怎么不来多次进出以了解案情、提取现场视频资料? 恐怕是警方当时只顾和金主打成一片去了; 而且,我亲眼看见警方还和对方交头接耳悄悄话友情互动,让他们大摇大摆扬长而去; 而且,根据法律警方应该拘留对方打人凶手,但警方没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当时我父子均被曾鑫辉、欧阳攀团伙10余人结伙打伤,即使伤情鉴定结论未出,但是警方明知对方结伙打人,且同时打伤我父子二人,且我父亲为65岁老者,之规定先行对对方依法处以拘留10日以上15日并处罚款,但是警方渎职不作为,涉嫌枉法包庇。 请问警方:如果这不是渎职,那么什么是渎职? 请问警方:如果这不是不作为,那么什么是不作为? 请问警方:如果这不是枉法,那么什么是枉法? 警方出警已然不及时,而且办案不积极,调查不积极。直到我父子二人住院3天后,找到金兰派出所,派出所才开始调查,而且警方调查进展非常慢,办案非常消极。 在这种情况下,每次都是我们受害人主动找警方要求处理,而且警方处理的结果是极不公平,极不公正的。我料到警方办案的结果会有所不公,但是竟然如此枉法,是我未预料到的。 警方枉法渎职就算了,还在篡改案件事实包庇嫌犯,为其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脱,与黑恶分子沆瀣一气互相串口供栽赃构陷被打村民 警方污称:“周某凤当场被曾某社用木棍乱打时晕倒在地”为假消息,我亲眼看见周某凤是在参与殴打我的过程中被他们对方自己人误伤致使未站稳摔倒,并不是我父亲用木棍乱打晕倒,她的晕倒也是在演戏,她当时就自行站立起来了,后面报警后,她跑到丁科家里演了一出躺平戏码,是警方很好骗还是在配合这些黑恶分子演戏? 警方污称:“张某娇等人前去祝生”也是假消息,张某娇为丁科配偶,就在丁科家,何来前去丁某家为其女儿祝生? 到底是哪些人去丁科家祝生? 除了曾鑫辉、欧阳攀、周某凤之外其余人员是谁? 这些殴打了我和我父亲的人和警方到底有什么勾连可以不被调查? 这些殴打了我和我父亲的人和警方到底有什么勾连可以不被记录? 这些殴打了我和我父亲的人和警方到底有什么勾连可以不被依法处理? 警方的调解实为袒护、包庇、作恶,警方的回复是邪恶阴谋被戳穿后的恼羞成怒,且警方并未回答贴文实质问题 警方污称:“调解时以丁某为代表,曾某与其父亲曾某社在调解现场,且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调解协议。曾某举报其只与丁某达成调解,纯属断章取义、无理取闹。”请问衡阳县警方:调解协议哪里写明了,丁科可以代表曾鑫辉、欧阳攀、张某娇、周某凤以及另没有记录名字的10余人涉案人员? 请问我断哪门子章,取哪门子义? 是警方不懂法律还是不懂语法? 难道警方没学过法条还是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 请问警方:是我无理取闹,还是警方的包庇意图被戳穿后的恼羞成怒? 难道仅凭警方一句丁科是代表,丁科就是代表了? 请问警方丁科是曾鑫辉、欧阳攀、周某凤,张某娇等10余人的共同代表,有法律文书证明吗? 请问警方丁科是代表,经过受害当事人认可了吗? 请问警方丁科能代表曾鑫辉、欧阳攀等人接受法律制裁和审判甚至去坐牢吗? 我自始至终没有否定该调解协议的达成,但是协议的权责利的生效仅限于我与丁科之间。 我从当天以及后续一直在向警方诉求,要求继续调解其他实施殴打方人员的责任如果不能调解,要求警方依法处理,但是警方漠视了我的合法合理诉求。 究其原因,就是警方有意包庇偏袒对方,甚至对我下套,挖坑。 原贴中受害人已经把调解协议的疑点说得清清楚楚,并提出了以下质疑: 1、该调解协议是在警方向我施压,当时警方称如果不能达成调解我老父亲和对方都要被拘留,基于对老父的担心,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妥协同意的; 2、签署调解协议时我迫于警方压力,当时有些仓促,办案民警刘亚平故意对我方的损失没有计算清楚,但可以确定的对方的损失远小于我父子二人的损失; 3、民警刘亚平称对方有3人受伤,还做了伤情鉴定,其中包括曾鑫辉和两个妇女,但对方3人并未住院,也没有提供正规住院记录和发票,且民警刘亚平拒绝向我方出示对方的伤情鉴定,我疑其中有诈; 5、民警刘亚平称要将我方损失扣除对方损失,我觉得不公平,是没有道理的; 6、我父亲参加了调解,但自始至终我父亲并不同意该调解协议,我父亲并未在调解协议签字; 7、调解协议非常清楚,签署协议双方为我与丁科,调解协议第三方见证人为派出所所长和村长及村调解员; 8、调解协议当天曾鑫辉、欧阳攀等其余10余行凶者没有来,也没有进行调解,本案调解协议中并没有曾鑫辉、欧阳攀等其余10余行凶者任何信息,也没有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约定; 9、丁科没有实施行凶,丁科只能代表丁科本人承担其引发该案的相应法律责任,4480元。 10、丁科已经承担的赔偿部分与我父子被打伤实际损失相差巨大,我父子住院治疗费用7100余元,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按照镇司法所计算标准分别为:8880元、1800元、592元,合计7100+8880+1800+592=18372元,而丁科仅赔偿其中一小部分4480元,与我们实际损失应得到的赔偿相差13892元! 11、调解协议签字后,我随即向民警刘亚平、警方金兰所长、村长表达该调解协议仅代表我与丁科之间平息争端,双方不再起冲突,不然极有可能发生报复,并希望警方继续调解剩余涉案人赔偿我差额18372-4480=13592元,或者依法处理曾鑫辉、欧阳攀等其余10余打人凶手; 12、但警方至今未处理这些人,也没有任何反馈,也没有任何作为,所以我怀疑保护伞; 13、需要指出的是,这10余人中有人在金兰镇欺行霸市快递行业,所有到金兰镇的快递都要被拦路强行收取取件费1-2元,人民敢怒不敢言; 14、如果警方以我父子与丁科已调解为由,不处理其他行凶者包括曾鑫辉、欧阳攀等其余10余人打伤我父子的凶手,这是严重办案不公,是枉法的,我强烈不满,会持续投诉下去,直到正义得到伸张。 我有理由认为衡阳县公安局就此结案不管,是明显包庇涉其余涉案人员!严重办案不公,是枉法的。 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曾某辉、欧某攀、丁某等涉黑涉恶确有其事,只是扫黑办未重视,没有深入去查,一查一个准 警方污称:我举报曾某辉、欧某攀、丁某等为黑社会一事并无实据。 警方跟我联系了,要我出具证据,他根本查都没有查,就是查无实据。 我举报该黑恶势力团伙以下事迹在当地已人尽皆知: 丁科在外面混黑社会,还听村民说丁科曾经在广东番禺拿刀捅过人,后潜回老家金兰; 丁科回到金兰与其继兄弟冲突,拿砍刀扬言要砍死他继兄弟,暴力赶走继兄弟,还烧毁其兄弟衣物; 丁科的朋友都是一些有案底的杀人放火的亡命之徒。 其背后都有大老板专门花钱豢养为其办事了难,其中不乏专门为高利贷收账砍人手脚的混混。 其中一个叫曾鑫辉绰号全废的,坐过2次牢,还砍过人手脚,后花钱买出来的。 警方还透露曾鑫辉是记录在案的吸毒人员; 该团伙中成员欧阳攀在金兰街上冲霸一方,收快递取件费的,每个到金兰镇的快递都要强制索取收件人费用邮政顺丰除外,等于是拦路抢劫。 丁科,曾鑫辉这群人结成团伙,做了不少欺行霸市、伤天害理的事情,受害者还有很多,如不加以打击,等这伙人势力做大,将一发不可收拾。 正是有保护伞撑腰,曾鑫辉、欧阳攀、丁科团伙在金兰镇却还能够有组织涉黑涉恶,气焰嚣张,请国家出手严打扫除,请纪委监委介入调查,扫清害群之马,请公安部及省公安厅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对衡阳县警队彻底整顿肃纪,如有必要我不惜动身前往北京向党中央国务院伸冤 丁科、曾鑫辉均背负人命官司,其团伙在金兰镇却还能够有组织涉黑涉恶,气焰嚣张,为非作歹,其背后有保护伞。 衡阳县公安局,金兰派出所肯定有人在充当曾鑫辉、欧阳攀、丁科团伙保护伞,这是毫无疑问的。 金兰居民之盼望国家出手严打扫除黑恶势力,请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干预案件的背后黑手,扫清害群之马,请公安部及省公安厅教育整顿,严肃法纪的尊严。犹如久旱盼甘霖。 如有必要,我将向省公安厅当面陈情投诉,向省政府、公安部递交书,甚至是前往北京向党中央国务院伸冤。 说到底,我只是一个要求公平正义得到伸张的受害人,我渴望正道的光又照在了金兰大地上。 投诉衡阳县金兰镇曾某某、欧阳某等寻衅滋事、结伙暴力殴打我们。
原贴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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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衡阳县警方枉法渎职还有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为曾鑫辉等涉嫌寻衅滋事开脱。
原贴见